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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档指南

一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单位持有介绍信、工作证以及身份证等合法证明,可以查阅利用本馆已经开放的档案(依据档案法28条);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、国防建设、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,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利用本馆未开放的档案,(依据档案法29条)但查档人员须出具相应级别的介绍信,并经本馆审批同意,方可查阅。

ニ、港、澳、台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,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,直接到本档案馆查阅;利用其它开放档案,须经大陆邀请单位、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,提前三十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本馆提出申请,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。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按《各级国家档案馆升级档案办法》有关规定,可查阅本馆已开放的档案。(国家档案局2号令)

三、注意事项:

1.查阅利用档案只能在本馆查阅利用室进行,不得将档案带出;调阅纸质档案时应随借随还,防止档案丢失;查阅者离馆前必须办清档案归还及清退手续;

2.查阅者必须爱护和保护档案,不得损坏或涂改档案(不得在档案上勾、画、折叠、作记号或涂改);查阅电子档案时,不得损坏查阅设备,不得私自下载或拍摄电子档案;

3.随身物品应放置在本馆提供的储物柜内;

4.禁止在阅览区内吸烟、饮水、进食,保持公共卫生;

5.档案资料仅限本人查阅,不得与他人交换传阅。

四、查阅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馆查阅利用档案的各项规章制度,违反者将按《档案法》及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。

本馆地址:白银区天津路1号(区政府院内4号楼)

联系电话:0943—8269689

查阅时间:周一至周五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上  午:08:30—12:00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下  午:14:30—18:00